从福原爱事件看“抢孩子”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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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离婚的最大难题是什么,财产分割和争夺子女抚养权恐怕难分伯仲。在离婚期间以及离婚后,总有些人为了争夺抚养权想出阴招损招,比如一方把孩子抢走藏起来,让另一方见不到孩子。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就连乒乓球运动员福原爱也因为“抢孩子”上了热搜。
据福原爱前夫江宏杰称,福原爱接走孩子后就失联“玩失踪”,甚至可能私自把孩子带回日本。但福原爱本人称,是江宏杰阻碍其正当行使探视权在先,甚至台湾法院下达了履行劝告后,江宏杰还对福原爱看望子女多加阻挠。这么看来,又是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家务事蹭热度的一场戏罢了……
舐犊情深,岂容骨肉分离?在我国,夫妻在离婚前后“抢孩子”、“藏孩子”的现象十分常见。离婚前,为了争夺抚养权,夫妻一方可能会想着“先下手为强”,把孩子抢走,或把孩子隐匿起来。离婚后,在确定了抚养权归属的情况下,涉及到孩子的“移交”以及孩子探望的履行。这时候,会涉及到执行难的问题。拒绝移交、隐匿孩子、抢夺孩子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抚养权“移交”的强制执行
在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与子女共同生活,孩子由其携带抚养。如果离婚后非抚养子女一方拒绝“移交”,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陈律师经办的一起抚养权移交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就要求被执行人把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最终当事人顺利完成了子女抚养权的交接。
该案中,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后,男方仍然把孩子藏在外地,最终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到黄河不死心,在刑事拘留的震慑下,当事人才回归理性,放下了恩怨。
据海淀法院统计,存在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出现抢孩子现象的占比高达80%。一些当事人以为抢到了孩子就是抢到了抚养权,平时不怎么带孩子,快离婚了就人为制造孩子与之“共同生活”的时间。那么如果不幸遇到了对方暴力抢孩子的情况,该如何救济呢?
首先,可以报警或向妇联求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末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报警或寻求妇联的帮助,虽然警察可能会以家务事为由不予出警,但警方形成的笔录和报警回执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暴力抢夺孩子,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日后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的有力武器。
其次,离婚诉讼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早在2018年,广东省就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孩子,或者禁止其再次抢夺小孩。在申请行为保全时,还要提供基本证据。如果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对方当事人不悔改,仍然抢夺、藏匿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
此外,最新的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
在国内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自双方分居后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和其母亲看望孩子时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女方探望孩子。女方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方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女方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男方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女儿送交女方,由女方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男方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对其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与抚养权移交一样,当事一方如果不配合协助实现对方的探望权,另一方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这个度能去到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但如果对方把孩子藏起来不给探望,或者被探望的子女不配合,抑或是案外人(比如公婆)阻碍,那么法院也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适当地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几天。对探望权阻碍执行的惩治不严,致使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维护探视权成为难点问题。
法律防得了君子,但防不了小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成功案例虽有,但实践中仍然困难重重。遇上偏执的被执行人,法律和司法机关也往往束手无策。
例如,在(2016)粤0112执1494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邓翠丽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邓翠丽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院已经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侦办,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已受理。
本案探视权的执行,因被执行人邓翠丽藏匿且拒不履行致使申请人任炳宇一方暂无法行使探视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被立案侦查了,但还是不肯罢休,法院无奈只能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探望权的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由于探望权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人身问题,故法院在执行时往往会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原则、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适当、灵活地运用各类强制措施。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探望权的执行效果仍然堪忧,未来可探索更多可行的措施。例如是否可以广泛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协助执行?例如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罚款、拘留的数额和期限可否适当延长?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无论是离婚后探望权的执行,还是离婚时婚内监护权的保障,都是实践中十分棘手、法官头疼的问题。夫妻双方即便分道扬镳,也应当努力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各种措施如果运用不当,不仅可能会加剧夫妻间的矛盾,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一些家长为了抢孩子甚至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可谓是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总之,离婚时请依法争取抚养权,孩子被抢走也别怕,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给孩子一个安全、健康、幸福的环境!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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